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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0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文革与铜川市教育局、铜川市耀州区精神病院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革,铜川市教育局,铜川市耀州区精神病院,王文利,张雅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革,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铜川市第一中学教师,住铜川市铝厂住宅楼A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教育局,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斯明街7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波,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精神病院,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冯家桥。法定代表人屈建友,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利,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深圳新何群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琴,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雅维,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曲江城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上诉人王文革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教育局、铜川市耀州区精神病院、王文利、张雅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49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