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州福塑编织袋有限公司与南平梓程有机肥有限公司、刘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福塑编织袋有限公司,南平梓程有机肥有限公司,刘昌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158号原告:福州福塑编织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英、屠怡涵(实习),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梓程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蔡华勇,执行董事。被告:刘昌福,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福州福塑编织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梓程有机肥有限公司、刘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福塑编织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平梓程有机肥有限公司、刘昌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福州福塑编织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兰幼清人民陪审员 吴涵生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