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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方利伟、蔡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方利伟,蔡兰兰,方豪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舒莹,陆婷,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方利伟,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蔡兰兰,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方豪荣,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方利伟、蔡兰兰、方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