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随凡申请执行河南省巩义市商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随凡,河南省巩义市商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王随凡,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巩义市商业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4年8月3日作出的(2004)郑民四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巩义市商业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其下属的巩义市纺织品公司名下位于巩义市孝义镇寺后街45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评估、拍卖登记在巩义市纺织品公司名下位于巩义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龙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