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7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7473卢世富与汪跃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富,汪跃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473号原告:卢世富,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汪跃洲,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卢世富与被告汪跃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世富与被告汪跃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跃洲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世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世富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