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7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7473卢世富与汪跃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富,汪跃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473号原告:卢世富,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汪跃洲,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卢世富与被告汪跃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世富与被告汪跃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跃洲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世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世富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