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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先刚与王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刚,王复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74号原告:刘先刚,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复芬,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刘先刚诉被告王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先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先刚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