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继成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继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297号罪犯许继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继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将许继成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1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至2027年6月30日。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9年11个月2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继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继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2.5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继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