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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渑池县文化街圣和通信申请执行张磊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文化街圣和通信,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文化街圣和通信,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91年1月18日生,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渑池县文化街圣和通信申请执行张磊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