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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米莎、刘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米莎,刘根荣,陈石玄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何米莎,女,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刘根荣,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陈石玄芽,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何米莎与被执行人刘根荣、陈石玄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浙112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米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根荣、陈石玄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米莎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何米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审 判 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雨臻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10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米莎与被执行人刘根荣、陈石玄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根荣、陈石玄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米莎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根荣、陈石玄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根荣(身份证号码:33252719610420263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100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米莎与被执行人刘根荣、陈石玄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根荣、陈石玄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米莎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阙浩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根荣、陈石玄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石玄芽(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20124262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