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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秀全与黄思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全,黄思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全,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黄思材,男,汉族,1990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秀全与被申请人黄思材追偿权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标的为153300元、执行费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