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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远大车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远大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112号原告: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河内路东段。负责人:芦卫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中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远大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庆办事处红庙村后。负责人:麻喜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远大车辆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98元,减半收取7249元,经本院院长批准缓交,由原告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巍巍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人民陪审员  王振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