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长生与彭仁伟、聂孝健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生,聂孝健,彭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郑长生,男,生于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聂孝健,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彭仁伟,男性,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郑长生与彭仁伟、聂孝健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