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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长生与彭仁伟、聂孝健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生,聂孝健,彭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郑长生,男,生于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聂孝健,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彭仁伟,男性,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郑长生与彭仁伟、聂孝健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