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张龙英,徐显根,张康宁,温清秀,刘芳伟,赖晓梅,袁章明,吴金莲,汪菊巧,张仁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被执行人: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被执行人: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刘毅,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张德伙,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张龙英,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徐显根,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张康宁,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温清秀,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刘芳伟,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赖晓梅,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袁章明,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吴金莲,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汪菊巧,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仁姜,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张龙英、徐显根、张康宁、温清秀、刘芳伟、赖晓梅、袁章明、吴金莲、汪菊巧、张仁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