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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5351号原告:严某某,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蒋某某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路XXX弄XXX号,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志玫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