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孝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44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孝芳,女,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