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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助邦物业有服务有限公司,曹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202号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芳被告曹阳,男,汉族,1987年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洋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收原被告协商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