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2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鹏、王健、李次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鹏,王健,李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2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鹏。被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李次东。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鹏、王健、李次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依据(2016)湘0105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鹏名下车牌号为湘G2DU**车辆壹台。现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杜鹏名下上述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鹏名下车牌号为湘G2DU**车辆壹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