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卢良忠、朱宪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良忠,朱宪戎,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卢良忠,男,1972年2月23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朱宪戎,男,1985年1月7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叶斌,男,1984年1月27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良忠与被执行人朱宪戎、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