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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成、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苏飞,咸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苏飞,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被执行人:咸颖,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苏飞、咸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津0106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6执1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耿宝东审判员  赵 坤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