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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6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与重庆春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重庆春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188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99号附81号。负责人:白建,该支队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望,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该支队干部,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被告:重庆春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人家花园9号2-4。法定代表人:万富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与被告重庆春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总队第四支队在规定的时间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