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辉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辉建,李群,陈起荣,施克伦,福建博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英强,何英剑,福鼎市建杰石业有限公司,梅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银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洪辉建,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群,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起荣,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施克伦,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建博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何英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英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何英剑,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建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梅学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梅学杰,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洪辉建、李群、陈起荣、施克伦、福建博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英强、何英剑、福鼎市建杰石业有限公司、梅学杰努、董巧如、陈友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起荣、施克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被执行人洪辉建、李群、福建博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英强、何英剑、福鼎市建杰石业有限公司、梅学杰努、董巧如��陈友宝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82执1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