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某与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667号原告:范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8月1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某会,住址河南省社旗县某村。法定代表人:范某1,系该村村主任。原告范某与被告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贾应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