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钰浩与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钰浩,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56号申请人:张钰浩,住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申请人: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王学东。委托代理人:姚池,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钰浩与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钰浩与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张钰浩与申请人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0000000000850802编号:GF-2000-0171,房屋用途:住宅,昊源·杰仕尚都(高格蓝郡)B6【幢】【座】1【单元】【层】1903号房,面积134.64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钰浩、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8月29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