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宁与被执行人温燕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宁,温燕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宁,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欧家夼村。被执行人:温燕宾,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前花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宁与被执行人温燕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