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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天舜与杨永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舜,杨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陈天舜,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杨永芳,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永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永芳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天舜的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杨永芳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永芳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永芳与其夫吴晓华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X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正在另一案中进行变价,申请执行人陈天舜请求参与分配;经对被执行人杨永芳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永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天舜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