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桂贤与李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贤,李忠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民初574号原告:冯桂贤,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李忠臣,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住辉南县。原告冯桂贤与李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桂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臣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桂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李忠臣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李忠臣向冯桂贤借款用于经营,冯桂贤将现金15万元借给李忠臣,李忠臣给冯桂贤出具的欠据,并承诺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可借款期满后,其并没有偿还借款。冯桂贤多次催要,李忠臣却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冯桂贤为此起诉。李忠臣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李忠臣向冯桂贤借得借款15万元人民币,承诺于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并为冯桂贤出具借据一份。逾期李忠臣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冯桂贤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冯桂贤、李忠臣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冯桂贤有权要求李忠臣清偿借款。因冯桂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冯桂贤借款人民币1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李忠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武传有人民陪审员 葛 伟人民陪审员 于晓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