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朴明雨、赵明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朴明雨,赵明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云,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朴明雨,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满族,辽宁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月,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中医附属二院护士,住辽宁省凌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明雨(赵明月丈夫),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朴明雨、赵明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妍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姜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