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余曙华、余成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曙华,余成方,严香香,陈占英,余志涛,余欣妍,王江荣,郑雅萍,浙江江山德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余曙华,男,1972年7月19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余成方,男,1945年6月16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严香香,女,1948年1月3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占英,女,1976年11月13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余志涛,男,1999年10月16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余欣妍,女,2016年12月14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王江荣,男,1964年1月20日,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雅萍,女,1979年5月11日,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浙江江山德泓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78509-9,住所地:江山市上余镇上余村421号。法定代表人:郑雅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曙华、余成方、严香香、陈占英、余志涛、余欣妍与被执行人王江荣、郑雅萍、浙江江山德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房产因政府发函收购产权房,暂时无法处置;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8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