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玉龙与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龙,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667号原告:秦玉龙,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方华,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338号。法定代表人:徐积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祎,浙江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玉龙诉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玉龙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玉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