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洪亮与王德成、付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亮,王德成,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高洪亮,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被执行人王德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被执行人付洪涛,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本院在执行高洪亮与王德成、付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高洪亮确认被执行人王德成、付洪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亮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切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