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赞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赞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632号罪犯黄赞积,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捕前住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大洞村委会槟榔园村**号。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一监区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赞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黄赞积等15名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给受害人吴佳茵、吴浩鹏、吴浩坤、蔡伟玲、符国齐、吴观康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174.66元。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琼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罪犯黄赞积的定罪量刑和民事部分的判决。罪犯黄赞积于2014年12月22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黄赞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赞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赞积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累计获得表扬7个(其中含2016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黄赞积与其他14名同案被告人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174.66元(人均承担6744.98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10月27日、2016年6月6日分别赔偿人民币1800元、5200元,两次累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执行机关建议不扣减减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其向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缴交赔偿金的专用票据、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赞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赞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惠琼审 判 员 未 锋审 判 员 符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旭东书 记 员 高谱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