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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23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五龙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五龙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五龙控股有限公司,住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五龙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冯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建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