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永斌与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朱兰华、郭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斌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朱兰华、郭长军将其开发的位于抚松县万良镇“华荣参廷小区”中的一单元(从西至东数)202室、301室、401室、402室;二单元203室、204室、302室、303室、403室、404室;三单元205室、206室、305室、306室、四单元207室、208室、307室308室,共计18套住房交付给申请珍惜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申请费5,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朱兰华、郭长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0.00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