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曾环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曾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被执行人:曾环虎,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曾环虎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环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