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2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与梁振华、郑春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梁振华,郑春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549号原告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现文,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梁振华,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郑春霞,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梁振华、郑春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