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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吉佳五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吉佳五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LarryBruceStevens,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江门吉佳五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JOERGRUHLAND,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吉佳五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69090.3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向相关银行、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浩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