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575号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914112815610039738。法定代表人:朱继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森,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4212216980080629。法定代表人:李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林,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计15880元,由原告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