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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刑初9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野,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5日被减刑释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6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杰、王海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野于2016年2月23日21时许,在松树镇前山街乐透歌厅内,与任某酒后因琐事发生摩擦,后张野拿起啤酒瓶子扔向任某,啤酒瓶子未砸到任某,却将现场任某的朋友佟某面部砸伤。经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佟某面部瘢痕累计长度6.6cm为轻伤二级。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鉴定意见书;2、书证;3、视频光碟;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被告人张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野于2016年2月23日21时许,在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前山街乐透歌厅内,与任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张野拿起啤酒瓶子扔向任某,啤酒瓶子未砸到任某,却将现场任某的朋友佟某面部砸伤。经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佟某面部瘢痕累计长度6.6cm为轻伤二级。事后,张野家属代为张野对佟某进行赔偿,张野取得了佟某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张野于2016年2月23日21时许在松树镇前山街乐透歌厅内与任某因琐事发生摩擦,后张野拿起酒瓶子扔向任某,但酒瓶子未砸到任某而误伤到佟某,随后佟某前往医院处置伤口时,张野又前往松树矿职工医院,后与任某又互相殴打起来。经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佟某面部瘢痕累计长度6.6cm为轻伤二级。松树派出所侦查人员经调查取证,确认案件事实存在,遂于2016年4月8日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张野案发后逃离松树镇,后在山东省青岛市又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16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羁押在潍坊监狱,江源区公安局于2017年6月14日将张野解押回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起诉。2、江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佟某面部瘢痕累计长度6.6cm为轻伤二级。3、监控视频,证实张野持酒瓶伤害他人经过。4、罪犯解回再审审批表,证实2017年6月12日江源区公安局,将张野从潍坊监狱解回,期限至2017年12月11日止。5、门诊医疗手册,证实佟某诊疗情况。6、住院病案,证实2016年2月25日佟某入院诊治情况。7、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张野家人代为张野赔偿佟某共计9000元,佟某表示对张野谅解,不再追究张野的刑事责任。8、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张野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9、释放证明书,证实张野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减刑释放。10、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张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得假释,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1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张野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佟某自然情况。12、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3日21点左右,我到松树矿医院找佟某,当时刘某1、张野、张野的小舅子也在医院,佟某说要去白山看病,我就对刘某1、张野、张野的小舅子说“都是因为你们,佟某才受伤的”,之后张野就骂我,我也骂张野,随后我用拳头打张野,张野和刘某1也打我,之后我就趴在地上了,刘某1、张野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走了。对于我的伤势我不做伤害鉴定。13、证人柴某1证言,证实2016男2月23日21时左右,我和张野等人在前山街乐透歌厅玩,当时歌厅还有另外一桌大约8、9个人,这些人中我就认识任某、张某1、毕建华、毕建华妻子(不知名),后来张某1就和我、柴某2跳舞,张某1是任某的妻子,任某有些不高兴了,上去就抱住我、柴某2,上下的颠,就想把柴某2摔倒,这时张野看到后就不高兴了,上去就抓住任某,把任某拽倒了,任某当时还抱住柴某2,他连带着柴某2也一起摔倒了,然后张野就跑到吧台附近,任某起来后就要冲上去打张野,但被我们给拦住了,后来张野回到座位上,任某过去扒拉一下张野的脑袋,张野就直接拿起一个酒瓶子扔出去,但没打到任某,具体打到谁我不清楚。后来歌厅老板给张野打电话说对方有人受伤上医院了,之后我们去医院碰到任某,任某骂张野,双方又打起来了,被拉开之后张野就走了。14、证人柴某2证言,证实2016年2月23日21时许,我当时和张野、刘某1、张野妻子、柴某1在乐透歌厅玩,当时在歌厅还有另外一桌约8、9个人,这些人中我就认识任某、张某1(任某妻子)、毕建华、毕建华妻子、佟某、佟某前妻,在大厅的时候张某1就找我唠嗑,后来就把我搂住了,这时任某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就抱住我,接着任某就把我摔倒在地,后来我起来之后任某又抱住我,然后上下颠我,还想摔我,张野看到之后就生气了,上去拽了一下任某,任某连同我一起就都被拽倒了,后来任某爬起来就冲向张野,当时好像要冲上去打张野的样子,后来被拉开了,我一摸我的鼻子已经出血了,之后张野就回到座位上了,任某指着张野骂,张野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扔出去,但是打到谁不清楚,后来我就回家了。1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23日大约20时许,当时我、张野、张野的两个舅舅在松树镇乐透歌厅唱歌,我们当时去的时候靠近门口还有一桌大约8个人左右,这桌人中我认识任某和他妻子以及小佟(佟某)与小贾,后来我们坐在靠近吧台附近的位置,在中途我和小贾因为认识就出去唠嗑,等我回来的时候我看到在大厅中间围了好多人,我看见张野拿着一个啤酒瓶子朝着任某就冲过去了,我上去把瓶子抢下来把张野推到座位上,任某也被拉开了。后来张野坐下来之后任某又冲过来,指着张野骂,张野又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朝着任某扔过去,但是没有打到任某,具体打哪里我不清楚,后来我就跟着去医院了,到医院我看到佟某脸上包扎的绷带。1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23日20时左右,我和我丈夫任某、小贾、小贾的媳妇、毕建华、毕建华的媳妇于某、佟某吃完饭来到乐透歌厅唱歌,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就去歌厅外面上厕所,等我回到歌厅之后任某、小贾、小贾的媳妇、毕建华、毕建华的媳妇于某、佟某就都走了,我给佟某打电话问去哪了,佟某说他的脸被酒瓶子给打了,去松树矿医院看病。17、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3日21时左右我和我丈夫毕建华、任某、张某1、佟某、小贾以及小贾妻子喝完酒之后来到前山街乐透KTV玩一会儿,我们到了歌厅时就我们一桌人,后来又来了4、5个人,我们各玩各的,大约过了10分钟,我一回头看见佟某用手捂着脸,而且从手上还渗出血了,我问怎么回事,他说脸破了,然后就被送医院了。我没看见怎么造成的。1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6年2月23日21时30分左右,我当时在松树矿职工医院门卫值班室值班,我听到门外大厅有动静,我出去看了看,有两个陌生男子,其中一个男子左侧面部出血了,之后就去处理伤口了。19、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6年2月23日21时许,当时我在歌厅招待客人,任某一桌大约有7、8个人,这些人我都不认识,后来张野又和大约4个人来了,在我去准备食物回来的时候看见大厅内一下子聚集了很多人,仔细一看张野和任某打起来了,地上还有一些碎的啤酒瓶子。我没有注意是否有人受伤。20、证人邵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3日21时30分左右,当时我在松树矿职工医院上班,我听见医院一楼大厅有人吵,我出去看见一个梳着蘑菇头的男子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上去打了任某妻子两拳并且踢了任某妻子一脚,然后和那个刚子就又去找任某,并打了任某。21、被害人佟某陈述,证实2016年2月23日21时左右,我和任某及其妻子、小贾、小贾妻子、大毕、大毕妻子在松树镇前山街乐透KTV玩,后来又来了大约5、6个人,我们当时靠近门口的桌,这5、6个人坐在靠近吧台的桌,当时就我们两桌,在我和小贾坐在桌子上喝酒聊天的时候,突然一个酒瓶飞过来打在我的左侧眼眶附近。在医院张野和我道歉,说是误伤。22、被告人张野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23日21时左右,我和我三舅柴某2、小舅柴某1、刘某1以及我妻子姜雪到松树镇乐透KTV玩,进去之后发现任某也在,还有任某的朋友,柴某2和任某在那里闹,结果任某把柴某2摔倒了,我上去把柴某2扶起来我就跟柴某2说别跟任某闹了,之后我看到任某又把柴某2摔倒了,我上去就把任某推倒了,任某抱着柴某2,柴某2也一起倒了,任某要上来打我,我顺手拿起桌子上的酒瓶子朝任某打过去,但没打到任某,酒瓶子直接打到了佟某,我看到他们那桌子的地上全都是血。我能意识到对扔出去的酒瓶子可能会打到其他人。上述证据系合法有效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经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案发现场两桌人员娱乐、具体位置、人员数量等情况,同时能够证实被害人佟某所受伤害系张野所为。住院病案及鉴定意见书证实了佟某的伤情已达轻伤后果。综合分析现场情况,结合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现场监控视频,可知张野当时以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持酒瓶对任某进行打击,但未能打到,进而伤到旁人佟某,张野对现场的人员分配情况是有认知的,并对扔出去的酒瓶会伤及他人同样是有认知能力的,其对其行为会伤到周围特定人的主观是持放任态度的,符合间接故意范畴,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是间接故意,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其属于间接故意,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庭审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因其于2016年12月16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得假释。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与本案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得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及羁押日期,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德海人民陪审员  刘锡全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惠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