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锡文与钟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文,钟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张锡文,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钟文明,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张锡文与钟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文明在外下落不明,经财产查找被执行人钟文明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