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蔚与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安徽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蔚,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安徽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209号原告:黄蔚,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泉,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99号澜溪镇花园商业街101下、101、101上室,组织机构代码14920735X。法定代表人:高红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天鹅湖路516号合肥大剧院1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45548T。法定代表人:高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蔚与被告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安徽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蔚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由黄蔚负担。审 判 长 汤本刚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