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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丽娜与刘百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99号申请保全人:赵丽娜,女,住吉林省舒兰市七里乡农林三社。被保全人:刘百青,男,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芦古村。申请保全人赵丽娜与被保全人刘百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了(2017)吉0283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