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7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纪天珍与刘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676号原告:纪天珍,市民。被告:刘成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天珍诉被告刘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天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天珍负担。审判员  梁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