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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师丽红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丽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628号原告:师丽红,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内蒙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霞、赵钰涛,系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43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马宗瑞,系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丽红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丽红撤回对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师丽红枝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范 雯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孟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