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烁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大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烁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伟利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系投资中心,上海东方国贸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烁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大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上海伟利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久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烁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大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伟利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方国贸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5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沪太路房产。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