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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裴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30号起诉人裴传庆,男,汉族,1955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张豪飞,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裴传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55386.42元,欠款利息90978.92元(按月息1.5%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计至2017年7月4日),共计446356.34元;2.判令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5日至实际还款日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裴知国欠原告借款,由由法院确认至2016年2月1日,裴知国尚欠原告借款共计655386.42元。2016年2月1日,原告与裴知国及裴知国的儿子被告裴建共同达成和解,约定由裴知国先行偿还原告30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300000元欠条,并约定导致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还,在此情况下,可免去裴知国部分债务55386.42元;同时约定,如被告到时未付清,按原有利息算。约定还款日期到达后,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欠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侵犯了原告财产权利。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起诉人裴传庆与被起诉人裴建父亲裴知国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裴知国的住所地为新县,起诉人未举证证明被起诉人裴建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且起诉人的住所地也不在郑州市××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裴传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