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1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世锋申请执行徐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锋,徐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1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世锋,男,1977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徐顿生,男,1963年2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6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顿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顿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福海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