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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山东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墨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墨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24号原告:山东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B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755791XE。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松,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墨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26145935。法定代表人:刘增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亮,男,1982年3月8日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墨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