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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733号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碧云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镇政府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王述敏。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周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