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欣洺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南寺村村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南寺村村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045号原告李欣洺,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孙银亮,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南寺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原告李欣洺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南寺村村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欣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赔偿款600000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分配与占用原告宅基地同等面积的宅基地。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寺村村委会的成员,原告的宅基地系祖留基业,该宅基地长37.5米,宽29.5米,原告一直在该宅基地居住。2016年9月,原告所在的南寺村村委会在前程办事处的指挥下进行拆迁,拆迁过程中,被告仅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补偿,但未付原告的宅基地进行赔偿,也未向原告在此分配新的宅基地,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将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南寺村村民委员会名称书写错误,经核实,系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欣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