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久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久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827号原告:久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方田,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光荣,住伊宁市。原告久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久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实际收取193元,由原告久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平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珺 微信公众号“”